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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3 | 营业税减免税规定 ----长春财务代理---吉林省天财财务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税收优惠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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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财务代理长春市财务代理合理避税税务筹划企业

一、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二、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三、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四、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五、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六、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七、工会疗养院(所)是承担为工会系统疗养人员治病、防病、康复等任务的单位。配备有一定比例的专职医护人员、设有专门的医疗机构,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防疫等医疗服务都是经过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登记并接受检查、指导,还承担部分医疗、防疫等任务。因此,对工会的疗养院(所)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其“医疗劳务”可按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本编第六条)的规定范围免征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7月21日发布的国税发[1994]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八、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九、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和经地、市级以上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十、校办企业免税规定

  1、校办企业的范围: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3、校办企业优惠政策的内容: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应按规定征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7月4日发布的国税发[1994]156号《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十一、党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纳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以免征营业税。

  党校办企业,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所办企业,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和各级党校,函授学院所属分院等所办企业。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9月15日发布的财税字[1995]093号《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十二、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营业税。

  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标准,继续按照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9月26日发布的财税字[2000]92号《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

  十三、福利企业免税规定

  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3、具体的优惠政策: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7月4日发布的国税发[1994]155号《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十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94)003号]和[国税发[1994]155号]《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3月23日发布的财税字[2000]035号《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十五、农牧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十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十七、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11月21日发布的国税函发[1996]679号《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十八、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29日发布的财税字(94)002号《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十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4月14日发布的财税字[1994]015号《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二十、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纳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1月15日发布的财税字[1996]002号《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二十一、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12月24日发布的财税字[1996]102号《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二十二、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4月1日国税发[1994]0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

  二十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7日国税发[1993]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二十四、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十五、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8月11日发布的财税字[1995]079号《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十六、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6月16日发布的财税字[2000]191号《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二十七、鉴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初期的实际困难,为支持金融体制的改革,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全部返还;作为国家对银行的资本增资。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4月23日(94)财税字第023号《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二十八、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14日发布的财税字[1997]045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十九、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8月6日发布的财税字[1998]0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三十、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以下简称世行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项目服务收入,是指世行项目投产后形成的服务收入部分。对世行项目实施前原设计能力所形成的服务收入部分,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新增服务收入的具体核实办法,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5月11日发布的财税字[1998]087号《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三十一、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7月22日发布的财税字[1999]220号《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三十二、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8月6日发布的财税字[1998]0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三十、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以下简称世行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项目服务收入,是指世行项目投产后形成的服务收入部分。对世行项目实施前原设计能力所形成的服务收入部分,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新增服务收入的具体核实办法,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5月11日发布的财税字[1998]087号《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三十一、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7月22日发布的财税字[1999]220号《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三十二、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12月31日发布的财税字[1999]303号《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三十三、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摘自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8月29日发布的国办发[1999]59号《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三十四、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金额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2月1日发布的财税字[2000]007号《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三十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10月10日发布的财税[2000]94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三十六、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4月12日发布的(94)财税字第011号《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三十七、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为了方便征管,单位或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在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证明,否则不予免税照顾。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7月21日发布的国税发[1994]159号《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三十八、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23日发布的《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三十九、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11月7日发布的财税字[1996]007号《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四十、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29日财税字(94)002号《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四十一、企业(单位)附属的建筑安装企业承担本企业(单位)建筑安装工程,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5月5日发布的国税函发[1995]191号《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四十二、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金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收入金额征收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11月29日发布的国税函发[1999]696号《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四十三、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5月22日发布的财税字[1997]005号《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四十四、社会团体按财政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本通知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5月21日发布的财税字[1997]063号《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四十五、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4月22日发布的财税字[1999]038号《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四十六、水利部门所属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勘察设计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11月5日发布的国税函[1999]728号《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四十七、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到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3月15日发布的国税发[1999]043号《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四十八、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日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7月29日发布的财税字[1999]210号《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四十九、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10月22日发布的财税字[1999]043号《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五十、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11月2日发布的财税字[1999]273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五十一、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有关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现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2月28日发布的财税字[2000]025号《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政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五十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7月10日发布的财税字[2000]042号《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五十三、对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3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地方省级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比照上述规定,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具体执行办法。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8月30日发布的国税发[2000]153号《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五十四、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以及其他业务联络、咨询、服务活动,凡没有营业收入、服务收入的,不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

  常驻代表机构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在中国境外进行代理业务,其活动主要是在中国境外进行的,所取得的收入不征税。

  摘自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5月15日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五十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系指按国务院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暂行规定也适用于华侨、港、澳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

  “中国境内企业”系指我国的国营、集体企业、个体经济等以及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立经营企业。

  摘自财政部1985年5月13日发布的(85)财税字第122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

  五十六、如果常驻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而进行联络洽谈、搜集商情资料等准备性、辅助性活动,是由总机构与中国境内企业直接签定商品贸易合同,并且能够提供总机构与中国境外制造厂家签定的购买商品合同以及总机构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企业有发货票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其所取得的商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其他收入可免予征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85年9月25日发布的(85)财税外字第197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五十七、对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在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或者属于同一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的多项业务合同,其中一部分合同载明佣金金额,一部分合同没有载明佣金金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佣金收入额的可暂按介绍商品成交额的5%核定佣金收入计算征税。为了进一步鼓励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开展业务,照顾到各代表机构佣金率水平一般不高的实际情况,现决定将上述核定佣金率从5%降到3%据以计算征收工商统一税。

  摘自财政部1986年11月4日发布的(86)财税外字第273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佣金率的通知》

  五十八、从事广告业务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中国境内企业在中国境外刊登广告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如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以从其总收入中扣除,对这部分收入,免征工商统一税。

  摘自国家税务局1988年12月12日发布的(88)国税外字第337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广告业务所取得的佣金、手续费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五十九、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14日发布的国税发[1997]035号《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9月5日发布的财税字[1997]102号《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吉林省天财财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主要为国内大中小型企业提供代理企业建账、记账、报税、税收筹划设计纳税方案、代办各种营业执照、代码证、银行开户、国税地税登记、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同时代办年检、变更、验资、评估、财务管理咨询、税务政策咨询、税检前审计、商标注册等等专业服务。
   公司已成功运营7年,经营面积300平米,员工36人,均具备专业资格,在吉林省财务代理行业中堪称为龙头企业,多年的考验,铸就了诚信的品质,精湛的业务专长,赢得了众多企业和各管理部门赞赏和支持。
一、代理记帐的业务范围 
代购帐薄及记帐凭证(费用由业主自理):
开立会计帐户,建立会计核算帐户体系;
根据业主提供的合法原始凭证(指:购销发票、入库单、领料单、款项汇出汇入底单及其他财务收支单据、有关经济合同等)编制会计分录; 
记帐及结帐;
编制会计报表。 
二、代理记帐的工作时间
业主业务量而定,一般每月集中记帐一次,业务量大的每星期一次,或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
三、代理记帐的人员安排
我公司派出相应业务水平的会计专业人员,并保证业主在与本公司签定的服务合同期内绝不中断
记帐服务。
四、相应的税务服务
我公司记帐人员可为客户办理纳税申报以及纳税事务咨询服务。
五、业主应提供的基本条件
配备合格出纳人员办理相关业务;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各有关业务人员予以必要的配合。 
六、聘请我公司代理记帐的优点  
会计工作不会中断;
纳税申报及时准确; 
会计人员的品德、水平过硬;
无需考虑会计人员的住房、医疗、社会保险以及迁户、招工等问题; 
除代理记帐外,我公司还可以提供验资、会计报表年审、资产评估等代办业务,并可及时获得最新财税政策信息,服务范围十分广泛 
 
收费及联系方式: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收费标准           收费时间   
  
  

              工业              300-400/月           半年                 400-600/月      全年 
              商业              200-300/月           半年                 400-600/月      全年 
              服务业            200-300/月           全年   
              外资企业          500-800/月           全年                 800-1500/月      全年 
              金融企业          500-700/月           全年   
              机关事业          300-500/月           全年   
              盈利性医疗机构    600-1000/月          全年


七、诚征合作

吉林省天财财务代理公司以开放的心态,诚实的信用、互惠的原则结交天下朋友
如果您是公司的管理者或所有者——吉林省天财财务代理公司就是您的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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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的企业规模不大——您可能经常遇到一些财税问题,但您的收入或赢利能力还不足以支持您聘请高水平的会计师,您可以通过与吉林省天财财务代理公司合作的方式获得吉林省天财财务代理公司顾问服务。
如果您是一个有心人———您可能暂时不需要会计师,但是您的老板或亲戚朋友正在为寻找高水平的会计师发愁,您不妨把吉林省天财财务代理公司推荐给他们,不仅他们会感谢您,吉林省天财财务代理公司也会给你意外的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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